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321执保139号

林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21执保139号

原告:林某,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妍丽,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林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2019)湘0321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林某对被申请人张某的个人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的个人财产在27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左娓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戌娟代理

书记员  罗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