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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3民初799号

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与桂玉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桂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3民初799号

原告: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龙山路**。

负责人:李飞,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告:桂玉山,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桂玉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陈佳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甄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