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625民初924号
原告:李秀丽,女,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告:河源市汇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市区东城西片区越王大道西边永康大道南边商业购物中心401号第四层L433-L43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曾育周。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秀丽诉被告河源市汇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原、被告双方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总公司住所地(市区/县)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总公司住所地即被告河源市汇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河源市汇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河源市市区东城西片区越王大道西边永康大道南边商业购物中心401号第四层L433-L436号商铺,该地区属于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本案应移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邓素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刁筱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