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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民初2940号

钱礼存与石生侠,石生奋,石生涛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钱礼存;石生侠;石生奋;石生涛;石生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02民初2940号

原告:钱某某,女性,汉族,1947年07月09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石某甲,女性,汉族,1971年05月0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石某乙,女性,汉族,1976年02月04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石某丙,男性,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石某丁,男性,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钱某某与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石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诉讼。

审 判 员 刘 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静静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