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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04民初1623号

林南、吴伟京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9-28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南;吴伟京;黄鹏;何伟峰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4民初1623号

原告:林南,男,汉族,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吴伟京,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黄鹏,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何伟峰,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林南诉被告吴伟京、黄鹏、何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林南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763元,由原告林南负担。

审 判 长  李洁梅

人民陪审员  郑 尚

人民陪审员  廖启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旖皓

书 记 员  何 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4民初1623号

原告:林南,男,汉族,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吴伟京,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黄鹏,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何伟峰,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林南诉被告吴伟京、黄鹏、何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林南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763元,由原告林南负担。

审 判 长  李洁梅

人民陪审员  郑 尚

人民陪审员  廖启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旖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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