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4民初1623号
原告:林南,男,汉族,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吴伟京,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黄鹏,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何伟峰,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林南诉被告吴伟京、黄鹏、何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林南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763元,由原告林南负担。
审 判 长 李洁梅
人民陪审员 郑 尚
人民陪审员 廖启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旖皓
书 记 员 何 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4民初1623号
原告:林南,男,汉族,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吴伟京,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黄鹏,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何伟峰,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林南诉被告吴伟京、黄鹏、何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林南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763元,由原告林南负担。
审 判 长 李洁梅
人民陪审员 郑 尚
人民陪审员 廖启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旖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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