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3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良品铺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杨红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何亮,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本院在执行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亮在银行无存款,无证券等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款XXXX元,已执行到位XX元,穷尽调查措施,仍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683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何亮有履行能力时,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东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定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