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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民终1202号

高某高某与陈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某高某;陈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高某,男,汉族,山西省临县人,住吕梁市,住吕梁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陈某,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山西省吕梁市人。

上诉人高某高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高某高某上诉请求: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2107号民事裁定,指令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法剥夺高某高某的诉讼权利,使得高某高某实体权利无法及时得到保障。原审法院应当通过公告方式向陈某陈某送达法律文书。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高某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陈某偿还高某高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由陈某陈某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准确,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高某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高某高某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依法向陈某陈某送达法律文书续,并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210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晓凤

审判员 薛 昊

审判员 王晓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