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3267号
原告:吴思海,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炳,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吴思海与被告罗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吴思海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思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罗炳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思海撤诉。本案受理费4734元,减半收取236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937元,由吴思海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胡德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晏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