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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2刑初137号

冯福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冯福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62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福立,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8日由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9)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福立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永、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福立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冯福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QJ125-28型两轮摩托车从肇源镇四海饭店沿肇新路由东向西头台镇瓦房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50210公里加749.80米处时,与于某驾驶黑E×××**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损坏,冯福立受伤。经肇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冯福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冯福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2.6mg/100ml。2018年5月25日,冯福立在肇源县人民医院被肇源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福立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酒精呼吸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扣押物品清单、取车凭证、涉案车辆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住院诊断、情况说明、介绍信、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户籍证明;证人于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冯福立的供述与辩解;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8]886号鉴定文书等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福立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福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福立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福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宇峰

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

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