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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2执1231号

李铁钢、吴广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铁钢;吴广山;吴广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1231号

申请执行人:李铁钢。

被执行人:吴广山。

被执行人:吴广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铁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广六、吴广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豫1322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铁钢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22执1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

审判员  扈栋增

代理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