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1231号
申请执行人:李铁钢。
被执行人:吴广山。
被执行人:吴广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铁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广六、吴广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豫1322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铁钢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22执1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
审判员 扈栋增
代理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