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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82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展霄与被执行人刘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甘肃省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展霄;刘克明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展霄,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克明,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展霄与被执行人刘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甘0982执112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6547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克明银行存款2108.04元,后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房屋、车辆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四款、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栗飞宇

审判员  龚天恩

审判员  闫金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祁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