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展霄,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克明,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展霄与被执行人刘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甘0982执112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6547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克明银行存款2108.04元,后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房屋、车辆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四款、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栗飞宇
审判员 龚天恩
审判员 闫金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祁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