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28民初684号
原告:尼勒克县供热供排水公司,住所地:尼勒克县墩塔路。
法定代表人:龚新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毅,新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权,男,汉族,1971年2月6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 原告尼勒克县供热供排水公司与被告徐权供用热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2019年6月11日,原告尼勒克县供热供排水公司以被告徐权付清原告尼勒克县供热供排水公司暖气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尼勒克县供热供排水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尼勒克县供热供排水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尼勒克县供热供排水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别尔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