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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22执91号

张某与刘某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2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52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刘某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刘某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并到刘某户籍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作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522执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怀信

审 判 员 黄海祥

审 判 员 李玉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新宴

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