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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5行审255号

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振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1025行审255号申请执行人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大城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张凤鸣,任局长。被执行人刘振杰,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申请执行人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7]3-2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人申请的大国土资罚字[2017]3-2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振杰于2017年10月15日未经批准占用郑家村集体土地2106平方米建仓库。2017年12月21日原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对刘振杰作出大国土资罚字[2017]3-235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申请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63180元。另查明,2019年1月原大城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并入新组建的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的,继续行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案件适格主体。本案,因原大城县国土资源局撤销,故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大国土资罚字[2017]3-2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参照大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占地案件进行强制拆除活动的分工,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的大国土资罚字[2017]3-235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内容如下:1、责令刘振杰退还非法占用的2106平方米土地(四至为:东至房,西至空地,南至空地,北至铝合金厂)。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0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强制拆除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3、缴纳罚款631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旭

审判员  张丽芹

审判员  张传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佟俊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