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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3执949号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与余民宪、向显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余民宪;向显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3执949号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勤业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88592J。被执行人余民宪,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向显珍,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民宪、向显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鄂050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余民宪、向显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支付97175元。因余民宪、向显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余民宪、向显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民宪、向显珍应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支付9717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15元、本案执行费1374元;以上合计99664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民宪、向显珍的银行存款9966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余民宪、向显珍以971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俊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聂飘

书记员周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