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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3民初6884号之一

汪X与刘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X;刘XX;胡XX;曹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3民初6884号之一

原告:汪X。

被告:刘XX。

被告:胡XX。

第三人:曹XX。

原告汪X与被告刘XX、胡XX、第三人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羽

审判员 孙 英

审判员 蔡常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