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3民初6884号之一
原告:汪X。
被告:刘XX。
被告:胡XX。
第三人:曹XX。
原告汪X与被告刘XX、胡XX、第三人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羽
审判员 孙 英
审判员 蔡常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璐璐 百度搜索“”
汪X与刘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3民初6884号之一
原告:汪X。
被告:刘XX。
被告:胡XX。
第三人:曹XX。
原告汪X与被告刘XX、胡XX、第三人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羽
审判员 孙 英
审判员 蔡常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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