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民初4070号
原告:河南文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9707454X。
法定代表人:纪书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魏亭奇,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文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亭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文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亭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文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文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文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段占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