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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1民初1640号之二

尹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红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21民初1640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男,该公司溪江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水生,该公司溪江支行信贷经理。

被

申请人:尹红亮,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尹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湘0421民初1640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尹红亮银行存款1040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措施,本院应予准许,故对被申请人尹红亮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红亮所有的银行存款104000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启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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