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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民辖终127号

襄阳广播电视台、杨顺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襄阳广播电视台;杨顺杰;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顺杰,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审

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世纪荣华紫薇苑**楼**102B、202B、302B/div>上诉人襄阳广播电视台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初70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襄阳广播电视台上诉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虚假宣传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将本案作为侵权案件审理并确定案件管辖权是错误的。据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装修合同纠纷,并非侵权案件,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顺杰及原审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均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杨顺杰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原告在家收看了原审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原审被告襄阳广播电视台滚动播出的装修广告之后,凭着对襄阳广播电视台的信任,于2017年1月1日与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预订合同,交纳了10000元定金。在房子还未交付、装修没有开工的情况下,2018年6月8日,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突然关门,不知去向,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襄阳广播电视台为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播放虚假广告,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襄阳广播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被告襄阳广播电视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案件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案件管辖。据原审原告杨顺杰的起诉情况,本案系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案件。故本案不是知识产权案件,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属于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审原告杨顺杰作为其诉称的被侵权人,其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红光路**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胜

审判员 刘雯莉

审判员 黄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傲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