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2116号
原告:周娟,女,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保,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周小琴,女,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周娟与被告王小保、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周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雷亚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郝亚河
书 记 员 蒋文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