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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0民初5465号

何大德与梁建华黄洪贤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大德;梁建华;黄洪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初5465号

原告:何大德,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贤,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梁建华,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黄洪贤,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何大德与被告梁建华、黄洪贤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何大德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大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何大德负担。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