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初5465号
原告:何大德,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贤,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梁建华,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黄洪贤,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何大德与被告梁建华、黄洪贤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何大德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大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何大德负担。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