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3316号
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倒迁小区“三江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17A3W。
法定代表人:赵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岚,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1043986。
被告:何志强,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宜居公司)与被告何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乐宜居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宜居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宜宾市乐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会
书记员 李皓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