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13694号
原告:重庆回龙坝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大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5XDJ99。
委托代理人:刘燕,重庆回龙坝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刘莉,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回龙坝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回龙坝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回龙坝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回龙坝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