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921执保40号

王赵、陈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赵;陈康;徐建国;王子章;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保40号 申请保全人:王赵,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保全人:陈康,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保全人:徐建国,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保全人:王子章,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保全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742275820L。

法定代表人:彭扉,总经理。 在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王赵、陈康、徐建国与被保全人王子章、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保全人王赵、陈康、徐建国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被保全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通江县“城南茗苑”商住楼A栋1-103号营业用房及A栋01-701、01-602、01-703、01-801、01-802、01-803、01-502、02-702、02-801、02-802号十套住宅。申请保全人王赵、陈康、徐建国提供了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责任限额为18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城南茗苑”系王子章挂靠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王赵、陈康、徐建国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通江县“城南茗苑”商住楼A栋1-103号营业用房及A栋01-701、01-602、01-703、01-801、01-802、01-803、01-502、02-702、02-801、02-802号十套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 在查封期间,上述房产由被保全人王子章及被保全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毁损、租赁、变卖、抵押及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有关单位不得办理登记手续,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保全人王赵、陈康、徐建国负责监管。 查封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裴茂森

审 判 员  杨 彬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广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