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91民初1253号
原告:石家庄远大白癜风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华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2MA08X5NC2H。 经营者:杜保明,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佳,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菲,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孵化器B座1单元2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82591713J。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家庄远大白癜风医院(以下简称“远大医院”)与被告河北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文化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大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佳、佟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火文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大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退还原告欠款74466元及迟延利息620元,共计75086元(利息以74466元为基数,暂计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8日,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在石安高速K286+400公里处对塔发布广告,双方约定:广告发布期限为壹年,自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原告随即支付了被告一年的发布费144000元。后因政府的拆除行为,原告的广告发布未满一年即被撤下,根据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广告发布费47562元。2018年7月27日,原告又与被告合作,由被告为其在石黄高速K270公里处对塔发布广告,广告发布期限也是壹年,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原告亦如期支付了被告广告费108000元,后因该广告塔产权争议,原告的广告画面又被提前撤下,因广告发布期未满一年,根据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的广告发布费为96904元。针对上述两项应退还的广告发布费共计144466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也归还了原告7万元,现被告仍欠付原告74466元欠款未还。原告再三催要,被告仍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及双方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诉。 被告星火文化公司未作任何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远大医院与被告星火文化公司就高速公路广告塔发布广告达成两次协议,约定被告星火文化公司在指定高速公路广告牌上为原告远大医院发布广告,原告远大医院支付广告发布费,两份合同均约定广告发布期限为壹年,其中第一次广告发布费为144000元,第二次广告发布费为108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远大医院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被告星火文化公司支付广告费共计252000元,后因故该两次广告发布期均未履行完毕。为此被告星火文化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原告远大医院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石家庄远大白癜风医院广告未发布费用合计:人民币144466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肆佰陆拾陆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河北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需按照下述付款时间和金额进行付款。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支付欠款人民币44466元,大写:人民币肆万肆仟肆佰陆拾陆元整,如河北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期限退还欠款,石家庄远大白癜风医院有权进一步保留追究河北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欠条签订后,被告星火文化公司偿还了原告远大医院70000元,尚欠原告远大医院74466元未还。 以上事实有欠条、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所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远大医院与被告星火文化公司达成了在高速公路上发布广告的协议,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广告发布费,被告本应按照约定时间发布广告。现因故该两次广告均未发布到期,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达成被告星火文化公司退还部分广告费的协议,并由被告星火文化公司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故被告星火文化公司应按约履行退款义务。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星火文化公司尚欠74466元未还,显属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上述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之日(2019年3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被告星火文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石家庄远大白癜风医院广告发布费人民币7446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446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远大白癜风医院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7元,减半收取计838.5元,由被告河北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晓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熊璐璐
书 记 员 田亦天 ——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