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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02民初3393号

李骏与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骏;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3393号

原告:李骏,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王芳,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李骏诉被告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骏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付学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