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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82执71号

郭云华、郭丽梅与被执行人刘翔、马君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云华;郭丽梅;刘翔;马君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82执71号 申请执行人郭云华,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丽梅,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翔,男,2000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君培,男,199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云华、郭丽梅与被执行人刘翔、马君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本院(2018)晋108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翔、马君培未按照上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中,对通过网络司法查询到的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经予以冻结,未能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云华、郭丽梅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恢复执行时要按照据以执行的判决书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1082执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武昌

审判员蔡军

审判员赵保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