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87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建和中心**,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71811164X7。 负责人蓝晓寒。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马宁村校前路**号440681000151108。 法定代表人梁佩琚。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得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北路号440681400009313。 法定代表人余锡恒。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东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河西路**之一号440681000184700。 法定代表人周洪德。 被执行人周锐源,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邓璐茵,女,汉族,1977年9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周洪德,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刘雪英,女,汉族,1950年1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梁佩琚,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刘坤良,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得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周锐源、邓璐茵、周洪德、刘雪英、梁佩琚、刘坤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得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文秀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市北路382号首层7号铺,所得拍卖款6383104元在收取执行费82528元,退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拍卖服务费3000元和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评估费18458元后,余款6279118元已经退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除此,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佛山市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金融、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87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骆家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