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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0502执保273号之一

孙亭宇与刘守新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当事人
孙亭宇;刘守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吉05**执保273号之一

申请人:孙亭宇,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生,住通化市。

被

申请人:刘守新,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生,住通化市。申请人孙亭宇与被申请人刘守新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刘守新名下位于通化市东昌区X号楼X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依法冻结了申请人孙亭宇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502执保273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徐艳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