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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02民初736号

个旧市富达租赁站与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个旧市富达租赁站;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02民初736号

原告:个旧市富达租赁站,地址:个旧市金湖东路供水厂西村商铺。经营者:王大中。

被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蒙自市天竺路**。

法定代表人:何雪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镇宇,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个旧市富达租赁站与被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个旧市富达租赁站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个旧市富达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个旧市富达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4元,减半收取5022元,由原告个旧市富达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白智峰

人民陪审员  李 莎

人民陪审员  马雪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