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81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恒朝,男,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王明森,安徽天长市天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天长市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刘恒朝与天长市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案作出的(2017)皖118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6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8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2.本院立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公司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案已依法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8年1月4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4、本案立案后,通过向天长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天长市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天长市同心路东、广陵路路北世茂嘉园2栋106、107、108、109四间商铺和YY2-39#、40#、41#、42#、43#、44#、47#、48#、49#九套商服房,已被天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确认为涉案财产,无法进行查封、拍卖。5.本案案件承办人到被执行公司调查,发现被执行公司法人代表潘义武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暂时也无法查找。6.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且对被执行公司法人代表潘义武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明森,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进行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