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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4873号

杨立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杨立;张桂芳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487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立,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被执行人:张桂芳,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立、张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8)京0106民初28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

一、杨立、张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2198.15元、利息1013.03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0.925%的标准,自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所列债权金额限额内对杨立所有的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的北京牌小型轿车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杨立、张桂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杨立、张桂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立、张桂芳名下的财产信息。杨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均设有开设账户,但因余额较少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张桂芳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均设有开设账户,但因余额较少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杨立、张桂芳名下无房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3、本院已经于2019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杨立、张桂芳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杨立、张桂芳发出了限制消费令。4、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暂未对被执行人杨立名下的外地牌号车辆进行查封。5、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杨立、张桂芳已经不在户籍地实际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址。6、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5月29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48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靖轩

书 记 员  胡欣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