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民初46号
原告:姜玉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甘肃古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吉平,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玉,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斌,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玉杰与被告张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姜玉杰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玉杰以诉讼方向有误需另行起诉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姜玉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姜玉杰已预交),由姜玉杰负担。
审 判 长 伏 鸿
人民陪审员 张桂雄
人民陪审员 沈兴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望佳敏
书 记 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