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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82民初46号

姜玉杰与张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姜玉杰;张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民初46号

原告:姜玉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甘肃古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吉平,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玉,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斌,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玉杰与被告张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姜玉杰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玉杰以诉讼方向有误需另行起诉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姜玉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姜玉杰已预交),由姜玉杰负担。

审 判 长  伏 鸿

人民陪审员  张桂雄

人民陪审员  沈兴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望佳敏

书 记 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