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执1956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200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
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
负责人:陈志艺,代理村长。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1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275元(包括欠款5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庆东
法官助理杨小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高伟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