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324民特5号
申请人:夏夫芹,女,195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睢城镇石土庙村**,现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开周,男,195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丈夫。申请人夏夫芹申请宣告夏夫章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夏夫芹称,被申请人夏夫章系申请人弟弟。被申请人夏夫章因患有××于1980年走失,至今没有消息。现申请宣告夏夫章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夏夫章,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原睢宁县,现金城街道高塘社区夏庄组,系申请人夏夫芹弟弟。夏夫章因考大学,精神上受到打击,患上××,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走失,其姐夏夫芹多方寻找,但是至今仍然没有任何音讯。申请人申请宣告夏夫章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夏夫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夏夫章仍然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夏夫章失踪已达39年之久,无财产。另查明,被申请人夏夫章父母双亡,无配偶和子女。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夫芹是被申请人夏夫章的姐姐,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夏夫章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走失,与其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有三十九年之久,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夏夫章的公告,公告期间仍未收到夏夫章下落的线索,符合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定情形,申请人夏夫芹申请宣告夏夫章死亡,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夏夫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金传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筱雯
书 记 员 沙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