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23民初4877号
原告:扎赉特旗罕达罕九洲建材商店,住所地:扎赉特旗新林镇罕达罕村。经营人:王春霞,女,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新林镇罕达罕丛家窑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萍,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新林镇罕达罕村。
被告:葛立新,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赉特旗罕达罕九洲建材商店诉被告葛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赉特旗罕达罕九洲建材商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扎赉特旗罕达罕九洲建材商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扎赉特旗罕达罕九洲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佟德华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