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322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刘显峰,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刘艳会,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18)吉0322民初3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以及网上银行的存款;二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栽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福柱
审判员 王永利
审判员 苏海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国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