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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102执恢50号

张雁灵、黄世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张雁灵;黄世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1102执恢5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张雁灵、黄世宗: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雁灵、黄世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7)桂11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