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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刑初402号

左鸿儒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左鸿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3刑初40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鸿儒,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群众,大学文化,系长沙市新力铂园房地产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9]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鸿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鸿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鸿儒危险驾驶犯罪事实如下:2019年1月4日13时许,被告入左鸿儒在家中喝了两瓶两五装的江小白白酒。当晚24时许,被告人左鸿儒与荫文两人在长沙市天心区太平街附近的熊猫酒吧消费,期间,被告人左鸿儒喝了五杯兑了红茶的洋酒,后驾驶湘A×××**小轿车沿解放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湘江路解放西路路口时,因车辆后溜与后车车主李某发生纠纷,李某发现被告人左鸿儒酒驾,遂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左鸿儒抓获,并将被告人鸿儒带至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检测,被告人左鸿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7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左鸿儒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左鸿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ニ)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鸿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鸿儒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左鸿儒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左鸿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鸿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査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指认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证人李某、蔺某的证言;被告人左鸿儒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鸿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鸿儒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对被告人左鸿儒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左鸿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鸿儒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左鸿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限被告人左鸿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