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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4民初246号

李传河与刘锦洪、王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传河;刘锦洪;王树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民初246号

原告:李传河,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延辉,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峰,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锦洪,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王树法,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时间:2019年1月7日. 原告李传河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传河与刘锦洪、王树法拟庭外自行和解,李传河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传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传河负担。

审 判 长  李森强

人民陪审员  林和良

人民陪审员  林建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雅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