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民初246号
原告:李传河,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延辉,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峰,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锦洪,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王树法,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时间:2019年1月7日. 原告李传河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传河与刘锦洪、王树法拟庭外自行和解,李传河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传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传河负担。
审 判 长 李森强
人民陪审员 林和良
人民陪审员 林建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雅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