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321执772号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当事人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红;朱芙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卫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红,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朱芙蓉,女,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红、朱芙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321行审52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彭红、朱芙蓉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彭红、朱芙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的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321行审52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华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