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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3824号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3824号

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李家沱马王坪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4486。

法定代表人:邱献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强,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张松,男,汉族,1992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