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105民初4069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美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熊海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迎斌,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美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象物业公司)与被告赵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象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迎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象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迎斌支付拖欠物业费5467.68元(欠费期间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垃圾清运费120元(欠费期间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共计5587.68元。事实与理由:美象物业公司系呼和浩特万达物业管理服务主体,赵迎斌系该小区的一位业主,接受美象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赵迎斌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每平方米每月1.7元,垃圾清运费每年每户60元。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应于每个结算周期到来前10日预先交纳物业费,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经美象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赵迎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万达物业公司于2009年与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呼和浩特万达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万达物业公司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与万达物业公司或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止,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1.7元/月/平方米。另查明,2016年9月26日,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呼和浩特市美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呼赛核变通内字[2016]第1601879360号)。又查明,赵迎斌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二期2-4#-3304业主。赵迎斌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为5467.61元(134.01平方米×1.7元×24个月),垃圾清运费120元(5元/月×24个月;呼政发[2016]59号),共计5587.61元。
本院认为,美象物业公司(原万达物业公司)与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呼和浩特万达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美象物业公司与赵迎斌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美象物业公司有按照合同约定为万达广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义务,作为小区业主的赵迎斌有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赵迎斌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赵迎斌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5467.61元、垃圾清运费120元予以支持,共计5587.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赵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呼和浩特市美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5467.61元及垃圾清运费120元,合计5587.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呼和浩特市美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赵迎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新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