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2民初2816号原告王某1,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留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诉称,××××年,经人介绍,原、被告按农村风俗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结婚后,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二人经常生气吵架,而且被告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2辩称,其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3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两人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8年10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至本次开庭前,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提交的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2民初475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本院与被告王某2的通话记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已同居生活,现原、被告双方均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应按事实婚姻予以处理。本案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2018年10月份,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原告王某1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且被告王某2也同意离婚,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某1要求与被告王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继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