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陕040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7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李某。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9)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 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 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咸阳市秦都区XX段XX村XX招待所”内,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05克,获利100元。2、次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在咸阳市秦都区XX段XX村XX招待所”内,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05克,获利100元。3、2018年1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北侧新修道路旁,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4、 2018年12月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北侧新修道路旁,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190元。5、2018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的家门口,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197元。6、2018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家门口,卖给朱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7、2018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的家门口,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 1克,获利200元。8、2018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的家门口,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9、2018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西部云谷”东门,卖给赵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10、2018年1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三娃”家中,卖给朱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11、2018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的家门口,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195元。12、2018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北侧新修道路旁,卖给朱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13、2018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西部云谷”附近,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14、2018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西部云谷”东门,卖给朱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15、2018年12月17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段XX堡村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7小包,合计净重0.81克。以上共计2.11克。
被告人李某辩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8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咸阳市秦都区XX段XX村XX招待所”内,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05克,获利100元。2、次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在咸阳市秦都区XX段XX村XX招待所”内,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05克,获利100元。3、2018年1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北侧新修道路旁,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4、 2018年12月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北侧新修道路旁,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190元。5、2018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的家门口,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197元。6、2018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家门口,卖给朱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7、2018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的家门口,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 1克,获利200元。8、2018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的家门口,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9、2018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西部云谷”东门,卖给赵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10、2018年1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三娃”家中,卖给朱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11、2018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的家门口,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195元。12、2018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村北侧新修道路旁,卖给朱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13、2018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西部云谷”附近,卖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14、2018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西部云谷”东门,卖给朱某某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200元。15、2018年12月17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段XX堡村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7小包,合计净重0.81克。以上共计2.1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证人王某某、朱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前科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多次向多人销售毒品海洛因2.1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该案的具体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23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雷增教
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
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 
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杜  悠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