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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刑终393号

解宏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解宏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刑终393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宏伟(聋哑人),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以上情况均系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慧敏,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语翻译陈淑清,北京市第二聋人学校退休教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解宏伟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京010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解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未随案移送的钱包一个、身份证一张、人民币一百一十二元,发还被害人焦某;未随案移送的残疾人证一本、口罩一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解宏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解宏伟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宏伟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解宏伟撤回上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耀

审 判 员  漆爱君

审 判 员  常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严 鹏

书 记 员  陈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