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037号
原告:深圳市智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园科技南十二路先健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77C5M。
法定代表人:聂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江,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英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51P3H。
法定代表人:周佑德。 原告深圳市智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英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告深圳英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人民币111759.66元的财产,原告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编号:ASHZ001Z0119Q0011410,该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金额以人民币111759.66元为限的担保,该函有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递交保函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深圳英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1759.6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聂丹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