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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执恢354号

韩秀美、王红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秀美;王红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03执恢354号申请执行人韩秀美,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被执行人王红岩,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申请执行人韩秀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57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解决,申请人韩秀美自愿撤回对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5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5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玉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德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