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11刑初407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龙勇,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9]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龙勇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陈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龙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8日至14日间,被告人张龙勇采取使用弹弓、钢珠砸破车窗的方式,多次在厦门市集美区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张龙勇在集美区海翔大道旁聚镇小区路口辅道处,采用上述方式进入被害人邱某1停放于该处的“闽D×××××”号小型汽车内盗窃财物,因车内无财物而盗窃未果。经鉴定,造成车辆直接经济损失301元。 2.2019年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张龙勇在集美区旁体育公园停车场,采用上述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吴某、胡某停放于该处的“闽D×××××”号、“闽D×××××”号、“闽D×××××”号三辆小型汽车内盗窃财物,因车内无财物而盗窃未果。经鉴定,造成上述三辆车辆直接经济损失1807元。 3.2019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龙勇在集美区灌口镇景湖北路至景某原著路段,采用上述方式进入被害人余某、柯某、王某1、蒋某、林某1、林某2、王某2、朱某等八人停放于该处的“闽D×××××”号、“闽C×××××”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070S**”号、“闽D×××××”号、“闽D×××××”八辆小型汽车内盗窃财物,从“闽D×××××”车内盗走人民币120元,其余车辆因车内无财物而盗窃未果。经鉴定,造成上述八辆车辆直接经济损失2396元。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张龙勇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龙勇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龙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套、LED迷你手电、钢珠、弹弓、布鞋、书证机动车详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和提供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被害人邱某1、黄某、吴某、胡某、余某、柯某、王某1、蒋某、林某1、林某2、王某2、朱某的陈述、厦集价认定(2019)102、103、1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子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龙勇在盗窃“闽D×××××”号、 “闽D×××××”号、“闽D×××××”号、“闽D×××××”号、 “闽D×××××”号、“闽C×××××”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号、“闽D×××××”号轿车内财物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龙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张龙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龙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2、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弹弓1把、钢珠7颗、LED迷你手电2个、白色手套1副予以没收,胶底布鞋1双发还被告人张龙勇。 3、责令被告人张龙勇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59元,其中邱某1301元、黄某1256元、吴某224元、胡某327元、余某347元、林某2341元、蒋某331元、朱某332元、林某1298元、王某1270元、王某2367元、柯某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于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 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