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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执1395号

贵州盛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龙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盛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龙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盛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经济开发区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凯,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龙维,男,穿青人,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盛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未购买有价证券、保险。在其户籍所在地无房产。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本清福

审判员 马关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饶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